浅析中国古代的“礼”与“法”

摘 要:学术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的礼最早起源于原始图腾祭祀仪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被作为图腾崇拜祭祀仪式的“礼”逐渐从单纯的宗教仪式上升成为一种以血缘为基础的国家制度以及为维护这种国家制度起辅助作用的暴力工具——法,即“礼—法”。中国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社会背景对于这种“礼—法”观念的形成起到促进作用。在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孔子适应形势对其加以改造,孔子“以仁释礼”的仁学建构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确定了伦理价值的基础,并且为礼与法的融合开辟了道路,为秦汉以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法制建设的实践奠定了思想基础。

关键词:中国;古代;礼;法

中图分类号:K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6-0088-01

一、礼的起源与发展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为封建法制的建设打下了奠定了思想基础,并促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所谓“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作为图腾崇拜仪式的礼在原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它构成了原始社会的规范准则和秩序法规。这种的图腾崇拜仪式既包括对每一位参与成员的身份的确定,也规定着与其身份相适应的行为规范。正如李泽厚先生所言,“礼仪对每个氏族成员具有极大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它相当于后世的法律,实际即是一种未成文的习惯法”。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沿袭了二千多年的礼第一次面临危机。一方面,社会发生严重混乱;另一方面又导致人们信仰的失落。礼是西周以来奴隶制上层建筑的集中表现,是用来维护奴隶制上下尊卑的等级关系的典章制度礼仪形式。如何对待礼正体现了孔子作为一个大思想家思想的深邃,他认识到礼不仅对奴隶主贵族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对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也是十分重要的。孔子对春秋末期的“礼坏乐崩”深感惋惜,对破坏礼的行为更是难以容忍,孔子认为:“不知礼,无以立”。上下尊卑的次序混乱了,就会造成“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混乱局面。为了恢复社会秩序,重新建立一套价值信仰系统,给周礼寻找一种新的理论依据,孔子引入了“仁”这个概念,以“仁”来重新解释礼,从而赋予礼以新的涵义,对礼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礼与法的融合

礼虽然起源于原始的图腾祭祀仪式,但是后来,礼的含义逐渐演变。特别是经过周公制礼,礼已经不再是专指礼节仪式狭义上的礼,而是广义上的礼。它内容庞杂,包括政治、经济、宗教、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的典章制度与行为规范。其作用也发生了根本变化,成为指导人行为的一种普遍的行为规则。

中国古代的法缺乏独立的品格,原因在于,第一,它只是贯彻统治者意志的工具,用以镇压反抗;第二,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它对礼的依附和从属,即法的精神、特性由礼决定,礼高于法、重于法、优于法,礼是法的最后根据。

礼具有法律性特征,儒家的制度都泛化着论理化的特征,作为强制性规范的法也披上了伦理的外衣,而礼则是承担伦理化这一任务的最主要要素。儒家认为,仁政的要求决定了法的制定与实施要根据礼得要求来进行。“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的这句话概括了儒家对于礼法关系的认识,是儒家以礼释法的精练概括与主要代表。儒家认为,对于礼法的关系,包括刑名、律令、案例、规约等在内的各种的法律条令都需要跟据礼的原则来制订,礼是法的精神与总纲,是制定各种法律条例的准和与依据。法不能脱离礼而独立存在与发展。“礼义生而制法度”,礼是法的渊源,是创制法的依据。因此,在政治秩序的运行方面,儒家提倡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将礼法律制度化,由礼承担大量法律职能,违礼即是违法。“礼外无法,法在礼中。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礼法是重合的,礼就是法。” “以礼为主,礼法结合,是我国封建法律思想的显著特点”,唐代的《唐律义疏》就是对此最好的说明。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特色之处。中国的法起源于战争,而在以后的发展中,法的惩罚性功能又被统治阶级所强调。尤其是在秦朝灭亡以后,秦以法家思想改革进而一统中国,更加尚武恃刑,轻罪重罚。秦朝弃礼任法,峻法严刑,片面强调法刑罚作用,导致了秦的暴亡。西汉初年,统治阶级采取了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注重德礼并用、礼法结合的统治思想,但是这时的礼还没有被作为法律正式入律。礼与刑的结合是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官当、十恶入律。唐朝时期,礼法的结合达至了顶峰,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指导思想,从而明确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的思想。

总之,礼是一个涵盖范围广泛十分的概念和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它包括个人、家庭、国家、社会的行为关系原则和规则,具有全体大用与护卫群体的秩序特征。在中国的古代社会,礼法结合,以礼通法,以法施礼,礼法相互促进,从而使礼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1]李泽厚著.中国古代思想史论[M].人民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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