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问题与反思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问题与反思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问题与反思【摘要】当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仍存在不少问题,诸如立法、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不合理性及司法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问题与反思 ,供大家参考。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问题与反思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问题与反思

  【摘要】当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仍存在不少问题,诸如立法、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不合理性及司法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对于未成年人,应本着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对于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现状,我们也有必要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而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公、检、法、司机关,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实务实行与成年人相区别的的一种专门保护活动。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权益保护仍存在若干问题,本文就此谈谈部分看法。

  一、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包括依法制裁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工作,同时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保护其合法权益。然而,其中也存在着部分漏洞和问题有待于深入思考和整顿。

  (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立法尚未完善

  对于未成年人适用的刑事法律,某些条款同成人定罪标准相同,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心智尚未成熟,运用成人法律定罪,对未成年的身心成长有很大危害,受到法律严惩后,必然会严重伤害其自尊心,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排斥社会,诱发自闭、抑郁、嫉恨等心理疾病,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又如,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应给予子女一定的抚养费用作为保证基金,相关法律只在夫妻财产均分时,考虑到子女住房等利益,倘若父母离异后发生突发事件,对于抚养费问题,法院没有提出明确规定。

  (二)少年司法体系有待完备

  少年司法规则体系,即少年司法所适用的实体规则、程序规则和组织规则,一般体现在一国的少年立法中。对于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仍然存在缺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规定程序法保障,无实际性的具体法律条款,实务处理中仍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并且在劳教,收容等方面的法律条款也存在不合宜的情况,阻碍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短期监禁刑的不合理性

  由于我国监狱系统发展的不完善,不能将犯罪人实行完全的科学分类。未成年人身心正处于不成熟阶段,触犯法律施用短期监禁刑罚,同其他犯罪者一同入狱,便会受到其不良影响,结交犯罪分子,刑满出狱后任然会走上犯罪道路。

  封闭式的短期监禁刑罚,在一定程度上不具有科学合理性,因此也有待于完善。

  (四)庭审程序针对性制度不多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庭审程序并没有设立很多针对性的制度。立法中绝大部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实践运用中还要继续商榷讨论,并不能彻底贯彻落实,可能出现未成年人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庭审制度的创新,应本着保护未成年人为先,多多给予人文关怀的思想,不断加强改进。

  (五)司法人员综合素质仍需提高

  现阶段,我国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于未成年人,还没有形成一套合理的犯罪培训方法,因此,当部分未成年人的案件需要特殊处理时,则缺乏这方面的专业技能,对于复杂案件,可能会出现适用法律上的模糊,灵活性不强的问题,这些都是司法人员所面临的挑战。

  二、对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反思和意见

  对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不得不对未成年的司法保护进行深刻的反思。未成年人肩负着建设国家的重要使命,国家的繁荣衰败,与他们息息相关。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我们更应加强重视,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由于未成年人在刑事立法中仍然存在缺陷,因此,在刑事犯罪中,对未成年人的定罪和起诉上需要格外谨慎,是否运用与成人相同的定罪标准,是否适合短期监禁,都应做谨慎考虑,并严格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条文进行实施。在立法方面,可以充分吸收借鉴外国的经验,参考国外的成功案例,加强各国在法律上的交流,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二)对未成年人不起诉案件进行案后跟踪

  对未成年人的不起诉案件进行后续跟踪,巡回检察,可以了解未成年人案后的具体情况,进行更好的教育,可以组织相关人员,案后与未成年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就有关法律问题现场解答,并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引导其投入正常的学习中,这也是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更为有效的延续。

  (三)加强社会各界监督力度

  社会各个组织如工会,居委会,妇联等群众性组织均应各尽所能,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进行有效监督,在自身的工作范围内,不断学习了解法律,并普及广大人民群众。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各个媒体,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出版物等均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等,媒体社会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条文,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司法人员应在专业技能上下功夫,通过不同法律案件不断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提高灵活运用能力,积累法律经验,对于未成年人这样特殊的群体,触犯法律后,更应形成一套科学的培训方式,教育与感化相结合,对于思想顽固的青少年,可转换教育方式,着力进行感化教育,逐步改变其思想观念,将来能正常的投入到学校,社会中学习和工作。

  目前,个别司法部门也出现了创新做法,如杭州地区一些检察院成立未检科,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检控一体科室,在司法实践当中,未成年人在五年后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均不论累犯,这些都是一些创新,并值得法律部门推广和借鉴。三、总结

  解决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问题并不是一蹴而就,立即便能实现的,这与社会各界的广大群众的支持配合密不可分,需要不断积累经验,共同努力,逐步改善,同时,法律机关在未成年人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也应谨慎对待,本着对未成年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保护其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樊荣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对策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2).

  [2]卢建平,洪国彬.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与少年司法制度变革[J].法制研究,2011(3).

  [3]李少平.论少年司法中协商性司法模式的价值[J].法律适用,2004(12).

  (作者单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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