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全文,菁选3篇

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全文1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和农民受教育培训程度,建立健全布局合理、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农民教育培训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支持农民教育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全文,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全文,菁选3篇

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全文1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和农民受教育培训程度,建立健全布局合理、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农民教育培训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支持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改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实训条件,引导和鼓励各类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自愿联合,提升培训能力,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培训机构保障和改善培训教师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农民创业能力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技能培训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制定农民教育培训专职教师职称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就业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示范中农民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扶贫开发机构负责贫困地区贫困农民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民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行业特点和当地实际,制定农民教育培训的优惠政策和扶持办法,指导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编写制作通俗易懂的培训教材和音像资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优化教育培训资源,创办农民教育培训实训实习基地,开展有特色的农民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从事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具有能满足农民教育培训的师资力量、技术队伍和与教育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享受*补助资金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实行认定制度。

  申请享受*补助资金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 有适应农民教育培训的教学设施和实训条件;

  (三) 有适合当地产业发展,能提高农民就业创业技能的培训教材;(四)有熟练掌握培训内容的师资人员。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申请享受*补助资金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其中对从事农村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培训的机构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申请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有效期三年;不符合条件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

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全文2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考核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考核办法对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或者不参加考核的,取消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认定,并收回认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经财政、价格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示。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应当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

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全文3

  第三十五条  承担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享受*补助资金的,追回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培训台账或者伪造培训台账的;

  (二)未根据承担任务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

  (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发布虚假培训信息,骗取钱财的;

  (五)伪造培训证书的。

  第三十六条  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农民教育培训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资金,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委托未经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农民教育培训任务的,由同级人民*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委托,追回*补助资金;逾期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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