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范本: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菁华2篇(完整)

集体合同范本: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1(2xx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体合同范本: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菁华2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集体合同范本: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菁华2篇(完整)

集体合同范本: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1

(2xx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方协商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议定的事项可以制发纪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 *等协商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等协商的要求。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等协商。 双方还可以就以下事项进行*等协商: (一)劳动定额;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保守商业秘密; (九)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 (十)集体合同期限; (十一)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三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女职工较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是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 协商代表和候补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书面告知对方。 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第十四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职责,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和监督。 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胜任、不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罢免或者撤销。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第十六条 *等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召集和主持。 协商会议内容应当如实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协商会议记录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在协商会议开始五日前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双方协商代表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 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或者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协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 集体合同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载明协商的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集体合同期限不得短于一年。 集体合同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征求省总工会、省企业代表组织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 (一)本单位利润增长的; (二)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 (三)当地人民*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 用人单位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得到增长。

第二十二条 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全体职工代表(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通过的集体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首席协商代表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将集体合同草案在职工*(职工大会)通过前报上级工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

集体合同范本: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2

闽人大常〔1996〕2号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第三条 在企业中推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六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同指导、监督。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七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劳动纪律;(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八)集体合同的期限;(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争议的处理;(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协商。第九条 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条 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过*等协商。*等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三至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等协商。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其职责。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担任代表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对协商代表有其他报复性行为。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第十二条 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表决,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集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提出异议,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双方应按本章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新报送。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第十八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的;(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于十五日内安排协商。第二十条 修订、变更、解除或续订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章有关规定。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 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各市、地辖区内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地、市、县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集体合同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双方派出同等数量代表组成本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应当定期向职工*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二十七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一)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故意拖延的;(二)一方要求更换另一方派出的*等协商代表被拒绝的;(三)双方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以及其他内容的确定发生分歧的;(四)双方对*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安排发生争议的;(五)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争议的。第二十八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调处理。第二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的,经本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第三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拒绝或故意拖延*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二条 因一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继续实际履行其义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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