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调研报告:【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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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调研报告:【优秀范文】

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调研报告:6篇

第1篇: 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调研报告:

关爱未成年人

背景:我们太平小学把每年三月和十月定为“家访月”。家访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各班级每个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监护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情况,学生在家身心健康和学习情况,学生自身习惯和爱好等;
反馈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健康、品行各方面信息。以便共同管理-,同心关注孩子健康成长,这对经济不发达的我们这一带农村地区,孩子读书成才“走出大山,走出农村”成为家长们唯一的希望。所以关注农村孩子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我们在家访中遇到的周洋同学就是农村千万留守儿童中的一个缩影。

一、希望在这里开始

周洋,女,十岁,住骡子坡村,就读太平小学五年级,家中共五口人,奶奶年近七旬,父母离异后重组家庭,继母又生一弟弟,年满两岁,父亲在外务工,继母照顾小弟弟,她主要靠奶奶监管。我接任班主任不到一周,他便进入我的视线。那是开学的第二周星期三,班长赖旭东来办公室反映说:周洋两天没吃饭了。我立即把她请到办公室来,她个儿不高,留着短发,白底蓝纹的校服布满了油腻、尘土,一双憔暗的眼睛噙着泪水,盯着地板,一声不发,低垂着双手,站在我面前。同班的几位女生陪着她来了。吴月华禁不住用纸巾擦拭她腮边的泪水,我不由得产生几分怜悯。问话开始了,“你为什么不吃饭呢?”“没钱”“钱呢?”“没给”。李巧玲插话道:“她把一百元钱买小吃,和几个同学分着吃了”。我问,她沉默,长时间地沉默。为了证实这一情况,我拨通了她家里的电话,一位年轻的妇女对我说话:“生活费是给了”。后来我才知道接电话的是她继母。晚饭前,她妈妈来学校对我讲:他爸爸常年在外,毫不知情,我又管不着她,奶奶一味宠着她。在家从不做作业,又不讲卫生,哪个只要对她稍加约束,必遭报复。前几天叫她洗衣服,她用剪刀把衣服剪坏好几件。她说到这里,还不住的揩眼泪,从她继母的伤感中,我知道这不是假话。我深情地对这位母亲说:“孩子是你们家的希望,再穷不能穷了孩子,再苦不能苦了孩子,孩子现在不懂事,你们千万不要放弃对她的教育,今天的不作为必将遭遇明天她对你们的不孝敬·······。”一席肺腑之言点燃了这位年亲母亲的心。从此,孩子的成长开始有了新的希望。

二、大爱无言,校中有情

为了不让周洋辍学,为了改变她不做作业、不讲卫生的不良习惯,为了矫正她自卑不自信的心理,我煞费心机,编座位,我把班上最优秀的学生编到她的前后左右,并交给这些同学任务,要他们用实际行动关心她,影响他。落下的功课,让他们为她补习,每天分学科分人辅导,并帮助做作业,监督交作业。每周至少要几位女生为她洗一次头,每月洗一次被子。告诉这几位女同学这是他们和老师的约定,不能告诉周洋,以免伤害其自尊。学校“文明寝室”每周一评,我班屡次摘取流动红旗,我借此经常在班上表扬周洋:被子叠的整齐,个人卫生大有改变,能主动交作业了。每当我表扬她的时候,我看到了同学有怨,周洋有感,我心中有数。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通江红乡集团的爱心人士来我校捐资助学,我第一个为她报了名,并推举她在大会上发言。我记得那天阳光灿烂,校园彩旗飘扬,歌声如潮。周洋同学也和其他贫困学生一样得到了一千五百元钱的捐赠。当轮到周洋同学发言时,五年级全班同学为她鼓掌,全校同学为她鼓掌,周洋感动的地流下幸福激动的泪水。后来周洋在给捐资助学的叔叔、阿姨的感谢信中写道:尊敬的叔叔阿姨们,是你们在我最困难的时候给了我生活费;
是你们在我最寒冷的时候给了我棉衣;
是你们在我最自卑的时候给了我自信。我会铭记终生,我从此一定用我的实际行动来报答你们对我的大爱·······。捐资助学活动后第二周,我和老师们再次家访,周洋迎面而来,真是喜出望外,她依恋在我身边,悄悄告诉我,他的爸爸回来了。这次我们得到她全家人最热情的接待。七十岁的老奶奶给我们敬酒,周洋的父母给我们敬酒,握手再握手,感谢再感谢。我们此时心里也真正体会到一个教师的成就感。

三、老师关爱是动力,集体温暖是力量的源泉

正当周洋的学习稍有起色,学校生活充满快乐时,她感冒发烧,医生诊断患了急性扁桃体炎,开始打针吃药还能能坚持上课,但到了第三天,她病情日渐加重,我不得不通知家长,刚下晚自习,她爸爸冒着蒙蒙细雨来到学校,我简要告诉了事情的经过,便安排周洋住进了医院。医生要求住院治疗一周。第二天上课时,我把这个消息讲给全班同学,并给同学们一个提示:学雷锋,树新风,我能为周洋做些什么?

后来我才知道,就在当天下午,全班同学来到周洋的病房,他们送去我们班级集体特有的珍贵友谊:音乐委员特意给周洋唱了一首歌;
几位女同学给周洋买了她平时最爱吃的糖和水果;
课外美术兴趣小组送给周洋一幅图:蓝天白云下,灿烂的阳光沐浴着大地,茂密的小草生机勃勃,一个小女孩背着书包走在学校的路上,身后是同学们一张张笑脸,同学的背后是医院。预示着:周洋同学要坚强,五年级全体同学是你坚强的后盾,愿你早日告别医院,重返快乐的课堂。

转眼到了周洋出院的时间,上课前我来到教室说:“谁愿意和我去接周洋同学出院?”全班同学齐刷刷地举起手来,没办法,我只有强硬决定带五个同学到了医院。班长把班上每个同学自做的一朵朵鲜花合成一大束,报过去递给了周洋,我可以肯定这是我见到的最大的一束鲜花,就在这时,病友们望着我们,护士看着我们,医生注视着我们,周洋的爸爸紧握着我的手,周洋激动地说:“老师同学真好!”回到学校,来到班上,同学们雷鸣般的掌声持续了好久好久。我为有这样一个班集体而自豪,我深感:温暖的班集体不仅是周洋同学,也是每位同学进步的力量源泉,也是我们教师工作的力量源泉。

第2篇: 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

周华

(四川师范大学,四川 成都)

引 言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明日世界的真正主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和社会、未成年人父母,乃至每一个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今天的儿童就是明日世界的公民,因而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关爱未成年、爱护未成年、特别保护未成年是中华民族的一种普遍的传统,是文明社会和传统美德的体现,虽然这样,但是由于他们的身心尚未发育完全,一般处于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的阶段,而父母、教师、监护人和社会其他均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并在与未成年人的利益冲突中,往往牺牲作为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利益,因而造成未成年人权益的极大损害。对弱者的保护是现代法治的立法趋势,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没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效保护,要求有一套具有统一性、互相配套的法律依据,只要有依靠各种法律、法规、未成年人权利才能成为切实有效的行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国立法,不仅为未成年人权利的文化提供了保证,而且标志着未成年人权益的观念在全社会的普及和深入,标志着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程度。因此,笔者以下浅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有关的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一、 国际法律依据

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国际立法方面,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专门性的国际公约和文件。1959 年 11 月 20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该宣言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一个国际性文件。1984 年 5 月在北京召开的“青少年犯罪与司法”专题专家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1988 年 2 月在沙特阿拉伯的首都利雅得“阿拉伯安全研究与进修中心”召开的专家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规则》等等国际条约。下面笔者以《儿童权利公约》为重点探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国际法律依据。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一直在以很高的责任感承担并全面履行公约规定的保障儿童基本人权的各项义务。自 1991 年中央人民政府总理李鹏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15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应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上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在以上的国内法律环境下新疆的未成年人权益工作得到了全面发展机会,也制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法规。但是,当前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公民的使用等等一系列客观原因,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研究《儿童权利公约》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对于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同时进一步发展我区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更好地、全面地履行我国对国际社会的承诺,真正意义上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儿童权利公约》产生的历史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20 世纪中期,社会生产方式不断发生变更,妇女的价值观也存在发展转变,这一切使得妇女就业人口大幅度增加,很多儿童无法享有原有的亲情抚育和照顾,造成了亲子疏离,儿童受疏忽的社会现象日益增加,导致一部分儿童的人格发生偏差。这种现象日益严重,最后构成了儿童问题,不仅直接影响了儿童智商的成长发展,而且带来了众多的社会问题。因此,国际法学界普遍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并开始制定具有国际规范性的文件。1920 年救助儿童国际联盟在日内瓦成立,这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第一个国际性组织。1923 年,埃格兰泰恩杰女士拟定了《儿童权利宪章》,认为儿童应有自己的权利,这一观点被救助儿童国际联盟所接纳。埃格兰泰恩杰女士所提出的观点促进世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文件的制定。到 1924 年,国际联盟的成员一致通过将《宪章》作为《儿童权利宣言》,即《日内瓦宣言》。这是世界上第一份儿童权利宣言。1979 年,《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组开始工作。联合国同时确认这一年为国际儿童年。1989 年,《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完成了,该项公约于 11 月 20 日在第 44届联合国大会上得到一致通过。

(二)《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

1、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最大利益”词源自英美法系国家,最早是由 1959 年的《儿童权利公约》将其确认为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一项国际指导性、具有纲领性的、最基本的原则。任何涉及儿童的行为,首先应要考虑的是儿童的最大利益,应该以最有利于儿童的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第3 条第 1 款)。此处是涉及到有关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性条款。虽然,现今学界上对于“最大利益”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上存在争议,也有人认为该原则具有不确定性、随意性和含糊性,同时指出,从某中程度上讲,该原则的运作凭借着决策者的价值判断。

2、保护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

儿童生存权是其首要的人权,指儿童享有姓名健康受到特殊保护、生活受到特别保障的权利,其核心含义是指每个儿童,不论其自身和外在条件如何,均有生存的权利。对于儿童生存权的良好保障尤为重要,这是由于儿童天然的特性要求我们的工作做得更为谨慎和细致,另一方面,这也是为了我们人类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正如有学者所说,“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生存不仅指一个人生而固有的生命,还包括在恶劣环境的威胁下获得的生存;
不仅包括衣食保暖,还包括个人的欢乐,个人与他人及周围环境和谐共生;
不仅指生命的延续,还要有尊严的活着。”鉴于此,儿童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安全权以及身份权等。发展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对儿童权利而言,其核心含义在于个人整个身心潜能和个性的充分自由发展,拥有充分发展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这里的“发展权”作广义理解,“它与作为个体的儿童相联系,不仅仅指身体健康的发展,还应当包括精神、情感、认知、社会、文化的发展”儿童处于一个不断成熟的过程,发展权要求国家、社会、成人为儿童发展提供必要的资源、适当的社会条件、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的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等方面均得到充分发展。

3、尊重儿童意见原则

公约第 12 条规定,“1、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性质决定了尊重儿童意见原则的重要性。尊重儿童的意见,意即在儿童有能力形成自己的意见范围内,儿童有权对影响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地发表意见,对儿童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度而给予适当考虑。该项原则不仅适用于家庭,也适用于学校、司法程序和政治生活中。

(四)无歧视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第 2 条规定:“缔约国应当尊重本公约所载例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个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歧视。”不歧视原则是现代人权法的支柱,许多国际性和区域性文件都要求适用这一原则。关于儿童保护的不歧视原则,是指儿童的保护应面向所有儿童所应该得到的保护。它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儿童保护主体是“所有儿童”,而非“部分儿童”,不管儿童年龄的大小,身份的高低,或是身有残疾,又有被控有罪,都应该享受儿童所应该得到的保护。二是平等的保护,是对所有儿童一视同仁的保护。儿童保护的不歧视原则应该还包括对儿童的特殊保护,它反映了人权保护上的实质性平等。

(三)《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儿童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的权利作了广泛而具体的规定,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姓名权、国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智力成果权、受教育权、受抚养权、医疗保健权、遗产继承权、发展权、娱乐权、闲暇权、达到就业年龄的劳动权、危机援救权、司法保护权等。但就儿童的基本权利来看,主要包括四项: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公约》中涉及儿童权利的各项条款共有数十条,它将儿童的权利归纳为四种基本权利,即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1、生存权

儿童的生存权是指每一个儿童都享有生存的权利。这不仅指他们有要求自己的生命存活的权利,而且还包括该生命存在所必需的最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如食物、居所等最基本的生活标准和医疗保健服务。这主要从生理发展的角度规定儿童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公约》对于政府在儿童权利的保障上的责任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公约》规定:“缔约国承认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缔约国承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行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服务,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第 6 条,第 24 条)。为了满足儿童的这一需求,《公约》首先特别关注那些会威胁儿童生存的因素,指出,战争和灾害,贫穷和疾病,缺乏家庭照顾,传统观念、力量和社会流行意识等都有可能剥夺儿童延续生命的权利。因而,社会要极力避免这些因素对儿童造成的侵害。其次,还特别注意到那些容易受到生存威胁的儿童,如流浪儿、残疾儿童、童工、孤儿、弃婴、被拐卖儿童、家庭不健全儿童等,这些儿童都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需要更多、更有力的保护。《公约》在儿童生命权上的这种视角,既体现了给予儿童最大限度保护的原则,也是从现实全世界儿童的具体生存状况出发,最大范围地有效维护儿童生存权利的保证。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权。按照公约规定,所有儿童,无论什么民族、性别、是否残疾等,都从出生时起获得生命权,享有生命安全不受侵害、不被剥夺和特殊保护的权利。儿童应该有获得足够食物、住所以及其他生活保障的权利。《公约》还规定了为实现以上规定的权利,缔约国所应采取的措施。

2、受保护权

儿童的受保护权是对儿童特殊价值的尊重,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予以基本保护。儿童由于生理、心理、智力的特点,他们在一般情况下缺乏独立面对社会生活的能力,需要获得成人社会的特别保护;由于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儿童的权利会受到不同形式的侵害,他们无力实施有效的自我保护,因此也需要获得特别的保护。每一个儿童,不论其性别、国籍、文化背景或一切其他因素,都有权利要求得到保护。任何国家、机构、家庭、个人和儿童本身都有责任执行这些规定,维护儿童健康成长的权利,维护他们已受伤害的权利。《公约》在这方面明确规定了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三方面的内弊。《公约》的很多条款都对此做了具体的规定,如:《公约》第 19 条指比:“国家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公约》第 22 条规定:“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安照适当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无论有无父母或其他玉何人的陪同,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以享有本公约和参与国为其缔约国的其他国际人权或人道主义文书所规定的可适用权利。”从这方面来说,每一个儿童都应受到强有力的保护,但一些处于严重困境的儿童,尤其需要特别的保护。一些由于性别、身体状况、学习状况而受歧视的儿童,像童工一样受到剥削或虐待的儿童,在一定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影响下止于危难和紧急状态的儿童等,应成为重点保护的对象,以维持和促进他们的生存和发展。

3、发展权

发展权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主要包括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为保证教育真正成为促进儿童发展的教育,真正成为实现儿童权利的教育,公约指出教育的目的应是“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第 29 条),并列出专项强调教育必须尊重儿童的尊严,“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第 28条)。

4、参与权

参与权指儿童有通过表达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虽然儿童正处在发展中,但是作为独立的个体,他们有自己的感情和对事物的意见,他们在表达自己的需要时是最有发言权的。给予他们适当的支持和尊重,他们将可能做出合理的、负责任的决定。这不仅是他们基本的权利,也是他们成长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只有让儿童享有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关系自身利益的各种活动中去,儿童才能真正地成长和发展。可见,以儿童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为中心,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公约》为儿童权利保护构筑了一套比较全面的国际法律准则。

第3篇: 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韩佳妍

【期刊名称】《法制博览》

【年(卷),期】2017(000)030

【摘要】未成年人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后备力量,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未成年人的发展是国家、社会、学校以及家庭十分关注的问题,但是随着人口数量的减少,随着信息发展的多元,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犯的事件也日益增多,但是很多问题现有的法律却不能给未成年人很好的保护,不能让他们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障,以至于会出现一些权益保障的空白地带,这对于未成年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本文主要分析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并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问题的设想性建议.

【总页数】1页(217)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益;侵犯;保护

【作者】韩佳妍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0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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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调研报告:

附件1

未成年人公益广告宣传参考标语

1.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切实维护和大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4.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5.全社会动员起来,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6.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7.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未成年人教育的第一课堂

8.关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9.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10.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11.关注每一个成长的心灵,播种下一个灿烂的明天

12.在这滋养的土壤里,我们会保护好每一朵祖国的未来之花

说明:上面每条标语各制作一张,尺寸:长41厘米,宽25厘米,材料:

横幅: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圆青春梦想快乐飞翔

长度:9.6 宽度:90

附件2

未成年人公益广告宣传标语参考图案设计

第5篇: 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调研报告:

浅谈如何完善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纵观国际社会对儿童权益保障的历史进程来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理论研究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罗马法中就有“儿童不能预谋犯罪”的古典学说。近现代瑞典的《儿童福利法》、日本的《少年法》、德国的《少年法院法》等各国法律从立法宗旨、目的以及法律内容等上,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进行了规定。联合国大会1989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1985年通过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990年通过了《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1990年通过了《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这一系列国际性文件和规则,汇集了半个多世纪有关儿童权利的最新全球性观点,可以讲比较客观、全面地集中地反映出当今国际社会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大方向,新高度。

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和签约国之一,中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未成年权益的保护。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政府积极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从本国国情出发,参照各国立法,制定和颁布了有关未成年人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对未成年人权利作出规定,使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初步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但我们也认识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施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任何一个国家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都是在其特定的经济、文化、社会体制框架下运行和发展的。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从观念、体系到具体规定都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需要逐步改进。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社会性

我国应大力培育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意识,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和热情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要努力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文化环境和法制环境,形成爱护未成年人,关心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他们能够健康成长,发展成才。

在我国社会生活环境中,由于传统的价值观念影响,许多家庭对子女拥有绝对控制权的想法至今还根深蒂固。很多成年人会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意志和价值判断标准强加于未成年人。忽视或者说根本不顾他们的愿望和需求,对他们的表达未表示出应有的尊重。总认为他们目前小没有这种意识,长大后自然会明白大人的苦心。在这种忽视未成年人自主性的观念的带动下,往往就造成对未成年人的态度以及教育、培育方式上的盲区、误区。剥夺了未成年人充分表达自我意愿和自我需求的机会,限制了能力发展,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发展权,甚至会导致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名义下实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相对弱小的特殊群体,其生存和发展离不开成人,他们身心处于不成熟阶段,他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取得独立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不能像成年人一样完全独立地行使其权利,所以未成年人对成年人有着很大的依赖性和盲从性。我国传统文化对未成年人“孝、顺从”的强调要求和教育,则加深了这种依赖和盲从性,也造成了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心理的薄弱和跟从,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被保护性的特点不仅被成年人误解,也被未成年人自身所误解。未成年人认为自身的权利应由其父母作主或学校老师代办,没有意识到自身应是被社会所确认的独立的个体,是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应当享有积极、主动权利的主体,从而导致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与缺失。

在家庭中,应充分地尊重或重视其各项权益,积极地引导或耐心地劝告其向正确方向发展,对待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应持科学发展观念。在学校里,应淡化“应试教育”,真正做到“德、智、体、美、劳多方面发展……”另外,还要尽量排除社会不良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的影响。网络的色情和暴力;
社会上部分人的不劳而获、暴发与瞬间成名;
低俗的电视节目与商家的只追求暴利等社会丑恶现象,极大地从身心方面伤害了他们幼稚的心灵,对他们成长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对其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不利,不解除这些困扰和影响,就不能给未成年人一个生长、生活的好环境,他们就不能快乐,健康地成长与生活。

二、要进一步提高对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系统性

受特定的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影响,我国各类法律体系不强,有关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法规就更是缺乏系统性。只有自上而下地制订与规范,我国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才能适合未成年人法律的特殊性。

我国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不良行为处理的法律,无论是实体法、程序法,还是组织法,基本上还是以适用于成年人的规定为标准的,或者仅仅是成人法的略微变更。应当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特殊的要求,专门立法,规定以专门程序追诉,结合我国自身的文化传统和民族价值取向,教育、引导、规范惩戒未成年人。

由于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数量少,规制不一,在内容上仍有不少空白,故而造成了我国未成年人法律规定的简单、模糊、缺乏科学性。另外,有些法规条款,不仅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还导致有关司法制度改革面临很多困境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司法权利的维护,从而削弱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的现实意义。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障未成年人自然成长的权利,创造未成年人自然成长的健康环境、预防和惩处有害于未成年人自然成长的行为等合法权益上作了若干规定。但规定不充分,没有配套的措施,没有法律责任的有效制约。

众所周知,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关键环节,除身体状况不允许入学或休学的未成年人外,其他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至少需要接受9年的教育时间,然而我国至今都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法”。法律化育人是个社会问题,也是我们法律工作者应当着重考虑的问题。全社会都应当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防止其养成不良行为习惯的良好环境。当他们有了不良行为习惯后,应对未成年人有适合的身心矫治,对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们更应该从实体法、程序法上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要进一步提高对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实效性

在我国有关未年人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权利的规定,有许多属于原则性条款,只有大概的内容和行为方向,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没有详细明确的界定,加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本身的多样性、复杂性、交叉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没有明确其责任主体,就意味着在法律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责任承担者,法律责任当然也就无法追究,自然就造成了明知未成年人的权益被侵犯却无法去保护或无力、无效保护的局面。没有明确执法部门,更不好谈责任及不作为的惩罚机制,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缺乏足够的约束力。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未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在法律责任中对应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七条)但是,“如何进行未成年人的身份判断”,“哪里是显著位置”, “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依据什么法规处罚”, “责令其改正到什么程度”等等这些实际问题却都没有表述清楚,就使得这一法律条款实际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原则性条款,禁止的内容也就成为了方向性。

再比如法律规定:在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或者不尽监护职责时,可以剥夺监护人资格。可是一旦真的剥夺监护人的资格,那被监护人又由谁来监护呢?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了有关部门要为这些已被侵权的被监护人员另行指定监护人,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不仅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无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即使是未成年人所在地的社区也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另外,我国对孤儿、残疾儿童、流浪儿、被遗弃的儿童,被虐待或被忽视的儿童、破碎家庭的儿童、行为偏差或情绪受困扰的儿童,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儿童、留守儿童等和其他未成年人相比心理更加脆弱、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的特殊未成年人的权益反而没有特殊的保护规定。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特有的天性和身心特征决定了他们在成长过程中需要社会给予特殊的关注和保护,但其特殊的需要和权益却往往得不到正确和及时的法律保护。我国尽管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他们寄予了殷切希望,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我们也由于经济、文化、历史和环境上的原因,导致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上还存在着种种的误区和问题,这都需要在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通过家庭的、学校的、社会的、司法的各种途径和方法,共同、逐步给予解决。

第6篇: 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保护调研报告

下面是我们的给大家推荐的未成年人保护调研报告供大家参阅!

1、研究背景

自我保护是人类生存的需要,是与生俱来的一种生理本能。它体现了未成年人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反应能力、主动行为能力等。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传统的未成年人生长、教育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颠覆。相较以往,未成年人受到更多外界的冲击、影响,其成长环境日益复杂。食品安全、地震灾害、洪涝灾害、交通事故各种事件屡见不鲜、频繁发生,对青少年的安全构成了不同程度的威胁。近年来,未成年人意外事故时有发生,而且有相当大的比例是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常识所造成的。因此,加强安全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是青少年工作当务之急。

2、研究意义

近年来,全社会都开始关注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教育,而作为校外教育机构,对此更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团xxxx区委始终把关注未成年人的安全自护作为青少年教育目标之一,加强未成年人安全自护能力培养,并在建立了相关的学生实践活动基地,对于在新时期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的暂时缺失和不完善的现状,立足校外教育的广阔平台,为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成长具有良好推动作用。

1、研究对象

本课题的研究对象为xxxx区未成年人。具有xxxx户籍,年龄在6至16岁之间的青少年。

2、研究方法和内容

此次调研通过互动交流、我问你答、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研内容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常识、食品安全常识、生活常识、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人为事故、非法侵害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但是由于年龄和认知限制,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避免侵害能力尚缺,集中表现在应对突发事件、非法侵害、人为事故等方面。在遇到突发事件,如同伴落水等一些威胁到生命安全时,不够机警,还有一些未成年人的认识不够深刻等等。小学生们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确实让人担忧,其中农村小学生的安全意识的缺乏尤为严重。

1、xxxx区未成年人安全自护教育现状

目前,xxxx区未成年安全自护教育主要集中在学校,全区有公办中小学163所,其中村级完全小学137所;
初中23所;
高中3所。小学在校生52406人,初中在校生27873人,高中在校生6926人。

2、xxxx区未成年人安全自护教育阵地建设情况

一是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活动中心的建设,对增加广大青少年包括全区青少年参与安全自护活动实践,拓展青少年校外活动空间,丰富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推进素质教育以及促进青少年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是校园活动阵地。学校建立有红领巾广播站、校园广播之声,开设黑板报宣传阵地,定期不定期宣传安全自护教育知识。

3、xxxx区未成年人安全自护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是活动阵地发展很不平衡。从xxxx区现状看,目前全区现有的团属活动阵地,无论从数量、布局、规模乃至功能、设备等方面都不能满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

二是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社会筹措渠道有限,财政支持不多,严重制约事业发展。多数活动阵地项目建设都是靠自身的力量。大部分活动阵地,由于投入不足,年久失修,设施陈旧,设备老化,阵地本身特有的资源、文化教育软硬件配套匮乏,在教育、引导、服务、凝聚未成年人安全自护方面捉襟见肘。

4、原因分析

(1)学生方面

一是年龄的限制,导致认知的不成熟。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处事能力增强;
二是经历的少,导致只有认识、没有实践。未成年人对遇到侵害事件时,清楚的知道“寻求他人帮助”、“机警处理”,但具体到如何寻求他人、如何机警处理时,却不知如何做。三是处理能力有限。有些事件的处理远远超过了孩子的能力范围,必须借助家人和老师的帮助,才能得以解决。

(2)家庭教育方面

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的意识薄弱,存在的安隐患较大的主要原因离不开家庭教育。小孩子的最初教育家庭,而在农村,家庭的教育状况依然存在较大的不足。大部分家长很少或者从来没有教育孩子怎么预测和防患安全隐患等安全知识。有些家长在日常生活中,不经意的行为、不当的处理对孩子有了错误的引导,这样在生活中不经意的行为对孩子的认知起到了坏的榜样作用。

(3)学校教育方面

学校教育的方法存在误区,宣传和教育的力度和广度还不够。我们在跟学生的谈话交流中发现,很多学生认为老师讲的有关的知识,很多是千篇一律,单调无味。所在学校除了每年安全疏散演练、法律进校园等活动以外,对于关于孩子自我保护、避免侵害方面的专题活动很少。

(4)社会方面

未成年人身边潜在侵害越来越多。比如:社会上存在销售含有暴力的、色情的等不健康的图书、音像制品现象影响青少年身心;
生活环境中游戏机、网吧等场所的诱惑变多;
地震、洪涝灾害等各种自然灾害时有发生;
交通事故、火灾、食品安全等各种人为事故频发

1、学校方面

一是适时适度地开展安全自护教育。由于现阶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好动,对事物的接受性比较强的基础层面,同时又因为自身知识及实际经验的不足,造成其对事物的接受的一种叛逆选择性。如果教育选择的不当,很容易让学生产生一种厌学反抗性的行为。不但教育的没有意义,甚至可能会产生一种对这类知识的抵抗情绪。他们的潜意识里就不会形成这种安全的保护意识,更是没有对安全隐患的防范及应对的知识。为此,学生应加强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安全自护教育。这些安全自护教育应包括:学生安全意识的培养,学生对事物安全度的判断,学生对突发事故作出的应急正确行动等。同时,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采取提前教育、及时提醒教育;
找好切入点,有效地行进说教;
采用适当的方式,比如图文并茂的解说、小品相声的演绎。通过这些途径,让学生在耳濡目染的同时,并进行模拟的文艺演习。逐渐引导学生将精力专注其中,慢慢将学生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自护能力培养起来。

二是教育工作者要加强自身修养。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无论从意识还是行为上都要清楚并时刻记住自身的义务与责任,还有自身知识的丰富渊博性。为了应对学校的交发任务,上级的要求,不少老师都是口头上略微带过又或强硬平白的说教。所以,教育工作者更应加强自身的责任感,以正确的方法,合理丰富的知识来指导学生。

三是扩大学生寻求安全自护知识的。定时举行全校性,或者班级性的讲座说教。由于年龄、知识、经验等方面的差异,要适当行进集中与分散教育的调整。举办“安全教育知识”的黑板报,采用班与班的比赛形式,调动各学生的参与积极性。举行一些安全知识的有奖抢答活动,实行知识的相互流动性。编办一些图文并茂的安全书籍,放在图书流动室里传阅,以此来补办说教的不足。开设“安全教育”的课程,正常教学计划与第二课堂相连合,加强对知识掌握的巩固性。

2、家长方面

一是更新教育理念,转变教育模式。农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而且由于地理环境,生活环境的影响,造成他们知识的更新周期慢,对新知识、新事物的接受能力低。他们以自己前几十年的教育经验来管教自己的孩子,教育理念比较落后。并且,在现阶段考试制度的影响下,大部分家长认为学习成绩为最最主要,其他的都应靠后再讲;
有的还认为,把孩子送来学校进行教育,就相当于把孩子全部交给了学校。这些,都是非常陈旧并错误的教育思想。在当今这个信息快速更新的时代,家长们要时刻清楚自身的义务与责任,尽快吸纳新的理念。同时还要转变旧的方式,以孩子的思维去教授知识。

二是加强自身的素质修养。正所谓,养不教,父之过。作为家长都有义务和责任去养育管教好孩子。而这种养育不只是将孩子抚养大,满足他们的物质需求,还得对孩子进行良好的教育。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这方面的教育要抓好落实,并做到全面的教育。虽然有很多自己也不明白,但也要想尽一切办法将其弄清楚,尽量将好的、正确的知识传授给孩子们。

3、学生方面

一是正视安全自护教育。小学生对于安全自护能力教育这一方面的知识往往会觉得枯燥厌烦,无心去留意接受这一方面的知识,形成一种错误去选择性学习的误区。又或许更多的同学会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认为安全事故离自己还远着呢,容易忽略周边的安全隐患。其实,生活的周围时刻有着一些不好的情况出现。所以,作为学生,必须正视安全教育,把它当作同样主要的知识来学习。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时刻重视安全。另外,遇到不明白的地方,还要主动寻求老师家长们的帮助。

二是主动扩宽获取安全知识途径。明白自己正处于一个接受及培养各方面知识和意识的阶段,尤其是自身的安全的意识培养。现在在做事情的时候都注意一下,慢慢将这种意识转移为自己脑里的潜意识。而且,在媒体传播发达的今天,不应将所有的不明白都靠老师父母去解决,自己更应积极主动去寻找答案,通过自己的努力得来的知识,掌握得更加的牢固。

4、社会方面

一是加大安全自护项目扶持力度。由于经济发展的限制,在安全设施方面的投入不足。应进一步加大活动阵地建设的财政支持资金投入,坚持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集中力量、注重布局的原则。

二是立足长远,统筹规划。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关心民族地区青少年的成长是一项战略任务。党委、政府应将活动阵地建设和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其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大、政协以及关工委有关领导可以在适当时机,对青少年特别是民族地区青少年活动阵地和安全自护教育阵地的建设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要在党政关注、民族地区青少年急需、活动阵地能为的结合点上寻求工作的突破口和生长点

三是建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它的渲染可以填补教育方面的不足。它的作用非常不可忽视,有时甚至可以解决法律上的灰色地带。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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