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菁选五篇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1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院政策规章制度体系,规范政策规章制定程序,建立与完善政策协调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策规章是指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菁选五篇,供大家参考。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菁选五篇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1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院政策规章制度体系,规范政策规章制定程序,建立与完善政策协调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策规章是指院、院机关部门和研究所在职能权限内发布的章程、条例、决定、规定、办法、意见等,包括院政策规章和研究所(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直属事业单位,下同)政策规章。院政策规章包括院级政策规章和部门政策规章,以院名义发布的为院级政策规章,以院机关部门名义发布的为部门政策规章。以研究所名义发布的为研究所政策规章。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策规章的立项、起草、协调、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修订、废止。

  第四条 政策规章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科学院章程》,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规范行政行为,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五条 制定政策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管理。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2

  第六条 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授权院机关部门制定院级政策规章。

  第七条 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院级政策规章,由院长或主管院领导签署公布。

  第八条 院级政策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有关政策规章的事项。

  (二)院政策与管理的重要规定。

  第九条 院机关部门在本部门职能权限内制定部门政策规章,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公布。

  第十条 部门政策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院级政策规章的规定,需要制定部门政策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部门职能权限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涉及院机关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能权限的事项,应当联合制定政策规章。

  第十二条 研究所可以根据院制定的政策规章,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政策规章。

  第十三条 研究所制定的重要政策规章,应当在广泛征求所内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务会议或者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所长或主管所领导签署公布。

  第十四条 研究所政策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院政策规章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研究所事务,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3

  第二十条 规划战略局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政策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科学院章程》的基本原则。

  (三)是否与院已有政策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规划战略局在认真研究政策规章送审稿、说明和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形成对送审稿的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主要包括送审稿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情况、与院政策规章适用情况、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审核情况,规划战略局可针对政策规章送审稿中某些特定问题,单独组织征求意见工作。征求意见提交起草部门对政策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政策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条款和主要问题有不同意见,且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规划战略局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规划战略局的意见报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政策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战略局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政策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条款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相关条款的。

  第二十五条 政策规章公布后,制定部门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院政策规章由制定部门报规划战略局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规章,由主办部门报规划战略局备案。

  (二)研究所重要政策规章由研究所报规划战略局备案。

  (三)报送政策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政策规章文本和说明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政策规章的电子文本。

  第二十六条 规划战略局于下年度年初发布院政策规章年度公告。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4

  第二十七条 院机关部门和研究所建立定期对政策规章进行清理的.制度。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与院现行政策规章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或已过执行期限的政策规章,要及时废止或修订。

  第二十八条 院级政策规章的废止,由起草部门提出废止申请,主管院领导签署后20日内提交规划战略局备案。部门政策规章的废止,由起草部门自行决定后,20日内提交规划战略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院级政策规章的修订程序按照第三章第十七条院级政策规章制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部门政策规章的修订程序按照第三章第十八条部门政策规章制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研究所政策规章的废止与修订可参照部门政策规章的相关程序自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规划战略局在下年度年初发布院政策规章废止、修订公告。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5

  第三十三条 院级政策规章的效力高于部门政策规章,部门政策规章的效力高于研究所政策规章。院级政策规章之间、部门政策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部门政策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部门制定的部门政策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部门裁决。

  (二)不同部门政策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规划战略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规划战略局提出处理意见提请秘书长办公会议裁决。

  第三十五条 部门政策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战略局报请院长办公会议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违反院有关政策规章规定的。

  (三)政策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规定的。

  (四) 政策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 违背制定程序的。

  第三十六条 政策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部门负责解释:

  (一)政策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政策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政策规章依据的。

  第三十七条 政策规章解释由制定部门提出解释意见。院级政策规章解释由制定部门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并在公布后20日之内报送规划战略局备案。部门政策规章解释由制定部门报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并在公布后20日之内报送规划战略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政策规章的解释与政策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 (菁选5篇)扩展阅读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 (菁选5篇)(扩展1)

——*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3篇

*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1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院政策规章制度体系,规范政策规章制定程序,建立与完善政策协调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策规章是指院、院机关部门和研究所在职能权限内发布的章程、条例、决定、规定、办法、意见等,包括院政策规章和研究所(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直属事业单位,下同)政策规章。院政策规章包括院级政策规章和部门政策规章,以院名义发布的为院级政策规章,以院机关部门名义发布的为部门政策规章。以研究所名义发布的为研究所政策规章。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策规章的立项、起草、协调、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修订、废止。

  第四条 政策规章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科学院章程》,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规范行政行为,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五条 制定政策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管理。

*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2

  第十五条 院机关部门根据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领导批示或部门工作需要,制定政策规章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起草政策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七条 院级政策规章制定程序

  (一)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政策规章,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协调后,形成政策规章送审稿。

  (二)起草部门在政策规章送审稿提交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应送规划战略局进行审核,同时提交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政策规章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规定的主要措施、协调的过程与内容、征求有关部门与各方面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资料、征求意见汇总情况等。

  (三)起草部门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四)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起草部门报请主管院领导签署后公布。对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报请主管院领导签署后公布。

  (五)院级政策规章在公布后20日内由起草部门报规划战略局备案。

  第十八条 部门政策规章制定程序

  (一)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二)起草部门对涉及全院的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研究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三)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起草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后公布。对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由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后公布。

  (四)部门政策规章在公布后20日内由起草部门报规划战略局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所政策规章的制定程序可参照院级政策规章制定程序自行决定。

*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3

  第二十七条 院机关部门和研究所建立定期对政策规章进行清理的.制度。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与院现行政策规章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或已过执行期限的政策规章,要及时废止或修订。

  第二十八条 院级政策规章的废止,由起草部门提出废止申请,主管院领导签署后20日内提交规划战略局备案。部门政策规章的废止,由起草部门自行决定后,20日内提交规划战略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院级政策规章的修订程序按照第三章第十七条院级政策规章制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部门政策规章的修订程序按照第三章第十八条部门政策规章制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研究所政策规章的废止与修订可参照部门政策规章的相关程序自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规划战略局在下年度年初发布院政策规章废止、修订公告。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 (菁选5篇)(扩展2)

——中国科学院网站信息发布规定暂行 (菁选3篇)

中国科学院网站信息发布规定暂行1

  第一条 *科学院网站(以下简称院网站)是*科学院发布各类信息的专设网站,也是介绍、宣传、展示*科学院对外形象的重要窗口。院网站分为中文版(.cas.cn)和英文版(english.cas.cn)。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网站信息发布。院属各单位网站的信息发布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中国科学院网站信息发布规定暂行2

  第八条 院网站信息来源为媒体公开报道、新闻办提供信息、机关各部门和院属各单位报送信息,以及院网站采编信息。

  第九条 中文版设有头条新闻、要闻、专题、科学在线、科研进展等重要栏目;英文版设有头条新闻、图片新闻、专题报道、科研进展等重要栏目。

  第十条 头条新闻报道的内容包括:

  (一)与科技教育有关的国家重大活动和事件;

  (二)*到*科学院的重大视察活动;

  (三)院党组的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等;

  (四)以*科学院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

  (五)重大科研进展和科研成果;

  (六)院长以及受院长委托的其他院领导的重要活动;

  (七)院新闻发布会发布的新闻;

  (八)院相关部门和院属单位主办的重大国际会议。

  第十一条 要闻报道的内容包括:

  (一)重要科研进展及成果;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大科学工程进展情况;

  (二)院领导的重要活动;

  (三)省、部级领导的重要视察活动;

  (四)学部重大咨询活动;

  (五)需要对外公布的院领导的人事变动;

  (六)中央主流媒体对我院的报道;

  (七)国内外重大科技新闻;

  (八)新闻办对外发布的新闻和指定发布的信息;

  (九)*科学院院士讣告。

  第十二条 专题内容主要有:

  (一)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

  (二)*对我院的重大视察活动;

  (三)院年度工作会议和院士大会等院级重大会议;

  (四)院党组的重大战略决策;

  (五)重大宣传活动的集中报道;

  (六)重要纪念活动和重大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禁止在院网站进行发布: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宣传报道内容;

  (二)未经审批的院领导讲话内容;

  (三)*、网站对国家和我院失实的报道内容;

  (四)出处不明和可信度不高的新闻信息;

  (五)涉密信息。

中国科学院网站信息发布规定暂行3

  第十四条 除媒体公开报道、新闻办提供的材料,机关各部门和院属各单位拟在院网站发布的所有信息均需主管领导核准后报送。

  第十五条 头条新闻和要闻除采用新华社通稿和新闻办提供的稿件外,所有内容均须经院网站总编辑和新闻办初审,再报新闻办主任审定后发布。

  第十六条 涉及到院长活动和讲话的稿件,由活动主办部门提供经院长秘书复核并经该部门主管领导审定的稿件,报送院网站,总编辑审阅后报送新闻办初审,再报新闻办主任审定后发布。

  第十七条 涉及副院长和党组成员以上院领导的活动、讲话内容的稿件,由活动主办部门提供经院领导秘书复核并经该部门主管领导审定的稿件,报送院网站,总编辑审定后发布。

  第十八条 涉及国防建设有关的科研进展和领导视察的内容,须经相关保密部门审核后报网站,履行审批程序后发布。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 (菁选5篇)(扩展3)

——中国科学院新闻发布规定暂行 (菁选3篇)

中国科学院新闻发布规定暂行1

  第一条 根据*新闻办公室的明确要求,为规范新闻发布管理,“全面、准确、适度、及时”有序地做好宣传工作,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是坚持*理论和“*”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树立科技国家队良好形象,建设改革创新和谐奋进*科学院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新闻发布包括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记者沟通会、发放新闻通稿、安排媒体采访等。新闻发布会特指由院新闻发言人发布或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议。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级新闻发布。院属各单位的新闻发布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中国科学院新闻发布规定暂行2

  第十条 院党组的`重大决策、重大科技成果、院级重要活动和会议等可采取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

  第十一条 院属各单位可采取记者招待会、记者沟通会、发放新闻通稿、安排媒体采访的形式发布新闻,不宜采取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新闻。重大新闻须向院申请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涉外宣传活动须向院新闻办备案。

  第十二条 院机关部门和院属各单位若以院级新闻发布的形式发布新闻,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新闻办提出申请,新闻办审核后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与新闻发布相关的材料由申请单位起草,经申请单位负责人初审,相关局核准后报新闻办审核,并报相关院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新闻办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发布会,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配合。其他新闻发布形式由新闻办统筹协调。

中国科学院新闻发布规定暂行3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的媒体应对属新闻发布范畴。突发事件指灾害、严重责任事故、刑事案件、重大*,以及媒体事件(不实或错误报道和炒作)等。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要及时组织现场的信息收集,并指定专人即时与媒体沟通,正确引导舆论、安定人心。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必须及时向院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和处理情况,新闻办酌情组织适当的形式发布信息。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 (菁选5篇)(扩展4)

——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3篇

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1

  第八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农村体育工作,建立与当地农村体育发展相适应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应当加强对当地体育社会团体和基层体育组织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支持其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发挥他们在发展农村体育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第九条 有条件的县可以建立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乡镇、居委会可以建立体育指导站。县、乡镇、村和居民小区适时建立和发展体育健身点。

  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体育指导站、体育健身点应根据当地条件安排场地设施,制定工作计划,结合其他文化体育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安排一定的活动经费。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和乡镇、居委会应当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体育指导站和体育健身点的管理,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条 乡镇、居委会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应当为群众参加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和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县应当根据条件和工作需要,建立体育总会,对农民体育进行组织和指导。县、乡镇、居委会应当积极建立农民体育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

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2

  第二十八条 县、乡镇、居委会和村应当建立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的体育骨干队伍。农村体育骨干包括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组织、指导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体育教师、教练员、裁判员及其他志愿者。

  第二十九条 体育骨干的基本职责是:动员、组织群众参与和开展体育活动;宣传体育科学知识,传授体育技能;指导群众进行科学锻炼;引导群众进行合理的体育消费。

  第三十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骨干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体育骨干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体育骨干的作用。

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3

  第三十一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体育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改革和发展农村体育产业的规划和措施,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竞赛、表演、培训、健身、娱乐、旅游、康复、咨询等体育产业,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体育产业,繁荣体育市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护体育经营者和体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开展农村体育活动应当本着勤俭办事业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量力而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集资、摊派,增加农民负担。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 (菁选5篇)(扩展5)

——佛山市车辆占道停放管理暂行规定3篇

佛山市车辆占道停放管理暂行规定1

  第一条为了加强佛山市各区车辆占道停放管理,维护市容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佛山市各区中心城区及各镇(街道)建成区车辆占道停放的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本市车辆占道停放管理的监管部门。各区城管执法机关按照自身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车辆占道停放管理的监管工作。

  本暂行规定由市城管执法机关牵头组织实施,市和区城市规划、建设、*交管、消防、市政公用和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共同配合做好车辆占道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暂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有对违反本暂行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的权利。

佛山市车辆占道停放管理暂行规定2

  第五条本市各中心城区、各镇(街道)建成区范围内属于国有公共资源的道路和街头空地,经*职能部门批准施划停车位后,实行有偿使用,纳入地方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占道停车泊位经营服务由*推向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符合资格的经营管理服务单位,实行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

  第六条占道停车的经营管理服务单位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收取占道停车管理服务费(非机动车视实际情况可暂免费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由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定。经营管理服务单位必须亮牌亮证按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佛山市车辆占道停放管理暂行规定3

  第七条为充分合理利用城镇现有道路空间资源,各区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城管执法、建设、*交管、消防和市政公用等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根据市、区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专项规划,联合组织编制各区占道停车详细规划,经审批向社会公布后作为确定停车泊位位置与数量的依据。

  编制占道停车详细规划方案和施划停车泊位应把握下列原则: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

  (二)原有占道停车场设置路段或附近原有非占道停车场(库)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可设置占道停车泊位;

  (三)在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维修口及消防栓使用半径15米范围内,加油站、公交站点等设施两端各30米范围内,主干道路交叉口半径80米、次干道路交叉口半径60米、一般道路交叉口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占道停车泊位。“一板式”道路一般不得双边设置占道停车泊位;

  (四)其他不宜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不予设置。

  占道停车泊位线统一使用白实线。

  第八条*职能部门应对占道停车经营管理状况每年至少组织评估一次,并根据城市规划调整或建设发展需要和机动车的流向分布情况,提出变更或取消现有停车泊位的意见,报区*或区*指定的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经规划和城管执法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停车泊位、改变泊位线或移动标志牌。

  因突发事件或紧急疏导交通需要,*交管部门可采取措施,临时封闭部分路段的占道停车泊位。

  第九条占道停车场(含停车泊位)的审批,由各区按现行办法予以办理。

  第十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非封闭式住宅小区在不影响交通消防安全情况下施划的停车泊位,统一由经营管理服务单位负责管理。已实行物业管理的非封闭式住宅小区或封闭式住宅小区的车辆停放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有条件的.住宅区,应逐步改建成封闭式的物业管理小区,停车泊位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在道路上停放车辆,实行汽车、摩托车与非机动车分开停放。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的停车带上;汽车停放在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边施划的停车泊位上。禁止汽车停上人行道。

  第十二条汽车占道停放时,应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占道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在占道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路段及*交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路段范围内,禁止停放汽车。

  摩托车、非机动车按第十三条第(三)项要求停放。

  第十三条在占道停车路段停放车辆时,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交通顺行方向靠路缘整齐停放,不得超出泊位线;

  (二)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

  (三)摩托车、非机动车整齐停放在人行道的停车带上,仅可停一排的,车头统一朝向马路;可停两排的,另一排车头朝建筑物外墙;能停三排或以上的,在内外排之间停放,车头朝向一致。排间净距不得少于1.8米;

  (四)1.75吨以上运输车或25座以上客车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垃圾清运车、货车为住宅区内住户、商户提供运输服务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但驾驶人不得离车;

  (五)因候人、装卸货需在非禁停路段路边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过。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后,立即驶离。

  第十四条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服从管理,并对车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车辆进入占道停车泊位并缴纳规定的停车费用后,若发生车辆损坏或丢失,经营管理服务单位有责任协助*部门进行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占道泊车经营管理服务单位应当采取便民利民措施,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临街商铺业主或经营者应积极协助和引导摩托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按第十三条第(三)项有序停放车辆。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 (菁选5篇)(扩展6)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菁选5篇)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1

  第一条 *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院奥运项目”)是以2008年北京 奥运对科 技提出的需求为目标,重点围绕环保、交通、安全、场馆建设、数字奥运、运动科研和科普 等方 面开展的科技攻关项目。

  第二条 院奥运项目要与国家奥运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北京市奥科委、奥 组委、国家体育总 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奥运科技项目紧密结合。院奥运项目采取统一规划,自上而下与自下而 上相 结合的组织方式,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三条 为加强对院奥运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2

  第十条 院奥运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和丰富的 科技管理经验。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1、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保项目目标与任务的完成;

  2、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

  3、如实汇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院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 督 检查和评估;

  4、及时向院有关部门汇报项目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2-3年,实行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负责人应 于每年3、9月底两次向院有关部门提交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的中期检查,撰 写《*科学院奥 运科技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须对项目目标和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的,须经综合计划局 和主管专业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难以执行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 的,将视情况采取 警告、通报批评直至中止项目的处罚。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院重大 项目, 项目依托单位1年内不得再作为依托单位承担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院重大项目。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3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任务需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同时必须明确 院外争取 经费的额度。其他投入(包括院外争取资源,研究所匹配资金等)与院投入的.比例一般不低 于1:1。

  第十六条 院综合计划局在收到有关各方签订的《任务书》和有关匹配 资金证明后,拨付 项目总经费的50%,其余经费在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核拨。如项目在中期评估时有重大调整 ,应 根据修改后的《任务书》拨付项目经费;如项目在中期评估时撤销,院将不再支持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对 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 的合理有效使用,并 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负责人应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 及时清理资产与账 务,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上报综合计划局,院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组织项目的 清查 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和设备的折价收入)上交院财政。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4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2个月内向综合计划局提交验收申 请和全 套验收资料。如不能按时验收,应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前2个月提交延迟验收的申请,并经综 合计 划局批准。延迟验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会由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共同组织召开 。项目验收专家委 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由应用方代表、同领域专家及财务与科技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项目 参加人员和依托单位负责人不能作为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综合计划局根据专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商主管专业局, 提出“通过验收” 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

  第二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未能实现《任务书》预期主要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逾期6个月以上。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若对验收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30日 内提出书面复议 申请,经批准后,项目组应在90日内修改完善有关文件资料后,进行复议。如仍未通过验收 ,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5

  第二十四条 院奥运项目中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国家 科技计划 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处置,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由企业投入的项目,企业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份额并 具有优先使用权。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 (菁选5篇)(扩展7)

——中国科学院大学是211工程大学还是985工程大学 (菁选2篇)

中国科学院大学是211工程大学还是985工程大学1

  北京所有211大学名单如下: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传媒大学、*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交通大学、*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农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央音乐学院、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体育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石油大学(北京)、*矿业大学(北京)、*地质大学(北京)
 全国211工程大学名单查看请点击

中国科学院大学是211工程大学还是985工程大学2

  北京所有985大学名单如下: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农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
 全国985工程大学名单查看请点击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 (菁选5篇)(扩展8)

——中国科学院大学专业介绍 (菁选2篇)

中国科学院大学专业介绍1

  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材料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环境科学、天文学、理论与应用力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中国科学院大学专业介绍2

  博士一级学科:哲学、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心理学、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理学、大气科学、海洋科学、地球物理学、地质学、生物学、系统科学、科学技术史、生态学、统计学、力学、机械工程、光学工程、仪器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技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核科学与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生物医学工程、软件工程、作物学、农业资源与环境、畜牧学、林学、水产、基础医学、药学、中药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硕士一级学科:哲学、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心理学、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理学、大气科学、海洋科学、地球物理学、地质学、生物学、系统科学、科学技术史、生态学、统计学、力学、机械工程、光学工程、仪器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技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核科学与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生物医学工程、软件工程、作物学、农业资源与环境、畜牧学、林学、水产、基础医学、药学、中药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推荐访问:中国科学院 规章 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 菁选五篇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1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