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立健全扫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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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立健全扫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关于建立健全扫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健全扫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按照市扫黑办《关于健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治、建”长效机制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省委和市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边打边治边建的部署要求,推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现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领导负责制度

  交通运输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其他各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自身所分管的行业具体负责。同时要建立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重点领域强力推进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各职能部门结合自身工作特点主动承担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全面排查本行业可能存在的黑恶势力。

  1.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及垄断工程材料供应的黑恶势力:

  2 在交通工程项目征地、租地、拆迁及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3.在道路水路运输和物流快递行业中采取打、砸运输工具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破坏运输秩序的黑恶势力

  4.采取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非法垄断、控制道路水路运输及物流快递行业的黑恶势力:

  5.在客运站、码头、货运站、公路服务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

 保护费的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6.暴力冲卡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或有组织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黑恶势力;

  7.胁迫、煽动出租汽车、客运班车、货车司机罢驶或围堵政府机关的黑恶势力:

  8.胁迫司机驾驶严重超员超速大客车、“营转非” 大客车从事非法营运和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等严重危及道路运输安全的黑恶势力;

  9.交通运输领域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公职入员。

  三、宣传工作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宣传工作的要求,持续开展宣传活动,积极营造浓厚舆论宣传氛围。

  1.持续宣传。各单位要按照宣传工作要求,制作宣传版面、悬挂横幅。不定期进行更新更换,确保长久的宣传效果。

  2.广泛宣传。各单位每月要组织人员深入行业内部进行扫黑除恶工作宣传,积极发动群众参与扫黑除恶工作。

  四、涉黑涉恶线索排查移交管理制度

  1.线索收集。各单位应当全面收集分管行业内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收集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渠道包括: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举报、媒体报道、曝光;犯罪嫌疑人自首;上级机关批转交办;领导批办等。

  2.线索转办。对收集的线索各单位要建立《涉黑涉恶线索登记册》和《涉黑涉恶线索台账》,对收集所有线索当日统一登记, 各单位要指定案件线索管理专员,负责与线索转办单位和本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

  3.线索报送。线索管理实行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合账定期汇总核对、全程签名备查制度。

 4.责任追究。对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安请、财物等;未经领导批准,向其他部 i ]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报告制度

  1.各单位要在每月的 8 日、18 日、28 日,向市局报送线索移交报告和工作信息。

  2.实行零报告制度。各单位暂末排宣出线索的,实行要报告。

  六逐级谈话制度

  各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扫黑除恶工作层层谈话活动。市局负责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局直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谈话,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局直单位负责对下属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

  七.保密工作制度

  1.文件流转保密。所有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失泄密事件,机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不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新印和复印机密文件。汇报案情、传递审宣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报送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报送。

  2.档案资料保密。扫黑除恶的文书档案,统一由专人进行管理。

  3.会议工作保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专项工作办公室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

 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之前向外透露。

  八。奖惩制度

  各单位要将扫黑除恶工作纳入目标考评体系,对工作开展积极,线索排查全面,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物质、精神奖励。对工作教衍应付。排查不彻底不全面,对专项斗争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要实行约谈、问责惩处。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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