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摘 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做出了系统论述,不仅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纳入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范畴,而且明确了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依法治国实践的全面深化方面更是提出了成立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制定国家监察法等内容,为今后五年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了明确规划。

〔关键词〕 依法治国;法治道路;法治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676(2018)01-0001-04

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间,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下,全面依法治国取得了许多重大的突破。党的十九大立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在总结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成就的基础上提出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建设的要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首次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之后十九大通过的 《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党章。这一新思想,代表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用八个“明确”阐明了基本内涵,用十四项基本方略进行具体谋划,成为贯穿于十九大报告的核心与灵魂。其中八个明确中的第五个明确指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十四个基本方略中的第六个方略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划。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这一目标包括长远目标与实施步骤两个方面,其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建设的近期实施步骤,这两方面内容共同构成了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的,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二者有着密切的关联性,但是在内涵与外延上却有本质区别,需要我们正确加以区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早是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即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到了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上,随着吴邦国委员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庄严宣布标志这已经实现。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是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系统的系统工程,它由众多要素组成,不同与法律体系的静止存在,法治体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了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实现、发挥作用等诸多方面。

党的十九大报告就新时代新思想的基本方略做出了十四个方面的部署与安排,其中就“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问题的部署涉及到了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个“共同推进”与三个“一体建设”、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司法体制改革、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等方面,基本涵盖了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主要内容,标志着十九大之后的法治建设会沿着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路径继续深入。

二、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就是说,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遵循。

(一) 坚持党的领导

在我国,讲到依法治国,很多人会提出这么一个问题: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另一方面,法治强调宪法法律至上,那么党的领导和法治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党和法治的关系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從建国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来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发展的经验来看,在党和法治的关系处理得好的时期,也是我国法治发展势头良好的时期;那么党和法治的关系处理得不好的时期,同时也是法治发展的低谷期。由此可见党和法治的关系问题,不仅事关我国法治建设的兴衰成败,甚至决定着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命运。党的“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第一,党的领导地位的确立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习近平在做关于《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的说明时指出:“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这段说明指出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既来源于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同时也有着明确的宪法依据。

第二,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十八大以来成立了多个名称以中央“领衔”的领导小组,包括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军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领导小组等,这些领导小组为解决当前改革发展中的难题,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往往会涉及到立法、执法、司法、党务各个部门和组织机构,关乎到每个公民、每个党员的利益,如果缺乏统一协调,难以形成良性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就是要发挥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的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谋大局,把方向”。

在我国搞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就要求我们要澄清“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的错误认识。对于这种论调,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上明确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因为从逻辑上讲,党的本质是政治组织,而法的本质是行为规则,两者不存在谁比谁大的问题,否则就会落入话语陷阱。

(二)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法治同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存在密切联系。法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归根结底是要为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服务的,是为各种社会制度的合法化、稳定性提供重要支撑。而反之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又需要以法治为依托,通过法治予以确立并保障实施。在我国搞法治建设,就不能脱离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根本,脱离社会制度抽象谈论法制和法治建设,就会陷入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的陷阱。

(三)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引。这一法治理论必须是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我国法治建设最大的实际就是法治建设起步晚。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治建设从理论走向实践已经经历了几百年时间,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治体系。比如英国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算起,其资本主义法治建设已有803年历史,美国从1789年《联邦宪法》算起,已有229年历史,日本从1867年的明治维新,至今已有151年历史。而我国法治建设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至今不足40年,如果以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为标志,则刚走过20年历程,法治实践经验不足,理论基础弱,群众法治观念欠缺,这些都影响着我国法治发展进程,因此在我国搞法治建设既不能過于超前,超越我国当前的发展阶段,也不能过于滞后,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在这一法治理论构建中,除了立足实际,我们还要学会吸收借鉴,我们既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也要积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是在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的时候决不允许照搬外国法治的理念和模式。

三、新时代依法治国实践的全面深化

(一)明确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十九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三大基本要素,坚持和完善这三大要素,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决定性意义。党的十六大以来,对于三者之间的关系已经有了明确的界定,其中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制保障。十九大再一次强调了法治建设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性,我国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都离不开法治支撑,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这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实现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的制度载体,也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形式,更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和载体。

(二) 明确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否有权威,关键看宪法的权威能否树立。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维护宪法权威方面给予了高度重视。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这也是建国以来党的领导人第一次就宪法权威问题做出的明确表态。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宪法宣誓制度,规定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在内的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是彰显宪法权威,提升公职人员宪法观念的重要制度保障。

十九大报告在维护宪法权威方面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工作第一次进入党的政治报告,也成为今后五年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之一。合宪性审查就是依据宪法对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开始于2004年,这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制工作委员会下正式设立法规备案审查室,其主要工作就是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法院在做出的司法解释正式颁布生效之前进行备案审查,看这些法规和司法解释是不是与宪法有冲突、有矛盾。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次十九大报告再次明确“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意味着将来所有地方的红头文件、部门规章,都要纳入审查范围,为实现良法善治夯实立法基础。

(三) 明确要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国家监察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纪检监察与反腐工作成绩显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形成并巩固发展”,但是,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在以往的实践工作中,存在着反腐败斗争力量分散、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纪法衔接不畅,一些地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带着党籍蹲监狱”等突出问题,因此,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指出要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集中反腐败资源力量,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2016年11月,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党的十九大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的推进要坚持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就成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十九大报告对此作出专门部署,要求“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四) 明确“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法治路径

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三个“共同推进”与三个“一体建设”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法治建设的基本路径。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要求党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实现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依法执政要求党要学会将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及时转化为法律,保证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能够及时、有效地成为全社会公众的行为准则;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点,依法行政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相互关联层层递进。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体双翼”。法治国家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点任务和攻坚内容;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建设的薄弱环节。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就要求三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五) 明确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并提出了“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的要求。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色。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犹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在任何社會形态下都是不可或缺,不可分离的,但是法律和道德所发挥的社会作用又不同,这也就决定了道德不能取代法律,法律不能取代道德。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求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要善于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治建设中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处理法与理的关系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问题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特有问题,解决好这一问题首先要认识到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大意义,准确理解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辩证关系,还要积极探索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实现路径。党的十五大以来,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提出了要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有机统一起来的要求。通过依规治党,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使党的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另一方面可以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不仅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能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群众中形成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示范效应。通过依法治国,可以用宪法法律明确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地位,规范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方式,更好地为党内法规的制定、实施提供借鉴。要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就要在明确国家法律与党规的调整范围基础上,进一步处理好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协调与衔接问题,确保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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